
本文簡單介紹一下2021版《光伏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術要求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標準號GB/T 39753-2021,標準于2021年03月09日發布,2022年02月0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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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光伏組件回收再利用的基本原則、收集、運輸及貯存拆解、處置、再生利用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光伏組件的回收再利用,包括晶體硅光伏組件、銅銦鎵硒光伏組件、硅基薄膜光伏組件、碲化鎘光伏組件,其他光伏組件的回收再利用可參照使用。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2348-2008工業企業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13587-2006銅及銅合金廢料 GB/T16288-2008塑料制品的標志
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4-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T3281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32812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光伏組件的擁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經丟棄或放棄的光伏組件,以及在生產、運輸、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光伏組件、報廢光伏組件和過期光伏組件等。
3.2 有害物質hazardous substance
對人、其他生物或生態環境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性的物質。
4.1 應遵循資源利用最大化、環境污染最小化的基本原則
4.2 應按照再使用、再生利用和回收利用的順序進行處置
4.3 處理前應優先實現廢棄光伏組件中的零部件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下的再使用。
5.1.1 在收集、運輸及貯存廢棄光伏組件過程中,應避免廢棄光伏組件暴露于陽光下形成火災、漏電等安全隱患。
5.1.2 對于喪失安全性能光伏組件應與其他廢棄光伏組件分開收集、運輸、貯存。
5.2.1 收集過程中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統計,可參見附錄A進行分類。
5.2.2 廢棄光伏組件的收集、包裝與固定應避免對廢棄光伏組件造成二次破壞及污染。
5.2.3 收集的廢棄光伏組件應按54的要求進行貯存
5.2.4 收集方應將收集的廢棄光伏組件交給有資質的機構拆解、處理。
6.1 廢棄光伏組件應按可行的順進行拆解,得到接線盒、引出線、邊框和光伏層壓件,
6.2 廢棄光伏組件拆解時應保證光伏層壓件的完整性。
6.3 不應丟棄預先取出的所有零部件,應按第5章第7章進行處理和處置。
7.1.1 采用熱熔法或其他加熱方法處置部件時,應設有煙氣處置設施且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16297-1996的相關規定。
7.1.2 采用熱解氣化或焚燒法處置部件時,大氣污染排放應符合GB18484-2001的第5章規定。713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進行處理,各項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8978-1996的第4章規定。
7.2.1 光伏層壓件的分離可采用熱處理法、酸溶解法、物理分離法或幾種方法的組合。72.2將涂錫銅帶或鋁帶與光伏電池分離,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學方法。
7.2.3 進行熱分離處理時,對加熱工序產生的煙氣應設置處理系統,控制煙氣中雜質氣體的含量,對污染物含量應符合GB16297-1996的第9章規定。
7.2.4 光伏層壓件處置后得到的部件和材料應分類收集,設立明顯的區分標識,分區存放。
7.3.1 如果回收后的玻璃完好,根據玻璃種類進行清洗、干燥,待用
7.3.2 如果玻璃碎裂,收集碎玻璃,按要求進行破碎到合適的顆粒度大小,剔出碎玻璃中摻雜的雜物,清洗、干燥碎玻璃,根據玻璃種類進行分類回收使用。進行玻璃碎裂處理時,應注意防止玻璃碎屑飛濺傷人和粉塵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8.1.1 硅材料的回收一般用化學方法去除正背面電極、減反射膜、發射極等,以求獲得高純度可回收的硅材料。
8.1.3 回收后的硅粉不宜含重金屬,可二次提純重新適用于半導體行業,也可采用填埋方式進行處置,應符合GB18599-2001的第7章規定。81.4回收的完整無損壞硅片可二次利用。
8.1.5 硒的回收純度應達到80%,再生利用率應達到75%。碲的回收純度應達到78%,再生利用率應達到70%。
8.2.1 電池中貴金屬的提純可采用溶劑腐蝕后再還原的方法再生利用。
8.2.2 廢棄光伏組件中金屬材料的再生利用率及回收純度要求可參見附錄B
8.2.3 涂錫銅帶及鋁帶中的銅或鋁的回收純度應達到80%,銅或鋁的再生利用率應達到75%。
8.2.5 再生利用的金屬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金屬產品質量要求。
9.2 回收處理機構應建立記錄制度,記錄中的分類信息可參見附錄A.
9.3 回收處理機構有關廢棄光伏組件處理的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并接受當地相關部門檢查。
9.4 回收處理機構應建立廢水廢氣處理系統并定期監測排放的廢水、廢氣中的污染物濃度,對廢固的處置應符合GB18599-2001的第7章規定。
9.5 回收處理機構應對廠界噪聲定期進行監測,并符合GB12348-2008的41規定。
9.6 回收處理機構應制定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有完整的防護裝備和措施,操作應遵守國家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或標準。
97新上崗操作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或在技術部門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9.8 回收處理機構應具備相應的環保設施,包括:廢水處理、廢氣處理、粉塵處理以及降低噪聲等裝置并達到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9.9 回收處理機構應符合HJ/T181-2005的第4章第5章規定。
以上是太陽能光伏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術要求相關的重要技術要求摘要,如需標準全文,可入群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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